朱清风、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木荣: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3125号上诉人谢根旺、林振生、陈菊花、谢文坤与被上诉人洪胜强、原审第三人朱清风、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木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3125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1210元,由陈菊花、谢文坤共同负担130605元,由陈菊花、谢根旺共同负担127993元,由林振生、谢文坤共同负担261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