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磊益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2268号上诉人厦门涌盛兴石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彪、原审第三人厦门磊益达物流有限公司、肖合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226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涌盛兴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