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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厦门锦之鲜贸易有限公司、林勇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7-01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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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锦之鲜贸易有限公司、林勇: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3531号上诉人林超与被上诉人厦门锦之鲜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3531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10.7元,减半收取1405.35元,由上诉人林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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