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坚、张运良、厦门企茂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3318号上诉人林幼美与被上诉人泉州市雪龙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年帮、林志坚、张运良、原审第三人厦门企茂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3民初215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幼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2民终331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