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惠珍、潘江宝: 原告潘双燕与被告厦门唐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池云成、陈爱华、池云义、丁惠珍及第三人潘江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25)闽0203民初3503号民事裁定书,现通知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丁惠珍、潘江宝: 原告潘双燕与被告厦门唐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池云成、陈爱华、池云义、丁惠珍及第三人潘江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25)闽0203民初3503号民事裁定书,现通知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丁惠珍、潘江宝:
原告潘双燕与被告厦门唐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池云成、陈爱华、池云义、丁惠珍及第三人潘江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25)闽0203民初3503号民事裁定书,现通知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