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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6-24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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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厦门坚果兄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惠安县自然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原审第三人赖水清、赖水秀、家世比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帕菲特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霖海家具有限公司、泉州市袭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25)闽02民终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7186.1 元,由赖水清、赖水秀、家世比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帕菲特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霖海家具有限公司、泉州市袭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