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本院对原告厦门联众合创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涂剑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203民初26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大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