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伟浜、林钟成、漳州市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林楚君: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1773号上诉人厦门市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华骏、马华德、张前茂、刘少雄、陈宏、厦门尚宇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林伟浜、林钟成、原审第三人漳州市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林楚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177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9元,由厦门市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