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
(2025)闽0212民初384号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裁定如下:准予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院印)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附:
民二庭联系人:胡道光 0592-7192231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岳东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