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鸿锦物流有限公司、曹杰:
本院受理(2025)闽0205民初2200号原告厦门汇通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鸿锦物流有限公司、曹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求判令:1.厦门鸿锦物流有限公司向厦门汇通联合石油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本金1322514.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22514.9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7日起按4倍LPR(即年利率12%)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暂合计至2024年12月12日为17765.78元);2.厦门鸿锦物流有限公司向厦门汇通联合石油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0元;3.曹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厦门鸿锦物流有限公司、曹杰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诉讼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提出答辩状或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逾期未出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