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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宝星环球贸易有限公司、王易潇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4-23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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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4)闽02民终6617号上诉人张洪源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宝星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易潇、张丽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02民终66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洪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