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亮:
本院受理(2024)闽02民终6648号上诉人福建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莆田市兴邦木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英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154.31元,由福建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02民终6648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