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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滨之洲贸易有限公司、兰芳、陈树正、陈树龄、陈溪生、陈明香
文字来源:思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4-17    字体大小:

厦门滨之洲贸易有限公司兰芳、陈树正、陈树龄、陈溪生、陈明香

        本院对原告郭群中与被告厦门滨之洲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兰芳、陈树正、陈树龄、陈溪生、陈明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0203民初27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群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