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晓杰、徐正月、吴明珍、叶家凤:
本院受理(2025)闽02民终641号上诉人郑永发与被上诉人汤德松、汤晓杰、徐正月、吴明珍、叶家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7.5元,由郑永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