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学峰:
本院对原告厦门禾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学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203民初 144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学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禾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485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485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即年化 3.65%的标准,自2022 年12 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公告费 200 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学峰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内来本院领取(2024)闽 0203 民初 14453 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