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秋:
本院对原告唐海涛与被告余文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闽 0203 民初 838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 340 元,由被告余文秋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