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凯:
本院对原告林雅湘与被告徐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203民初16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林雅湘与徐凯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徐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林雅湘团购货款11329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元,由被告徐凯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 O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