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生医疗美容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新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陈伟与被告南京新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生医疗美容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新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203民初17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陈伟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伟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 O 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