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阳光司法 > 送达公告
林伟民
文字来源:湖里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07    字体大小:

林伟民:

        本院受理原告范小芹、林碧强与被告林伟民、许俊生合同纠纷一案(2023)闽0206民初91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二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