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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馨龙声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天佳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厦门兴龙声实业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湖里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14    字体大小:

厦门馨龙声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天佳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厦门兴龙声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安涌捷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馨龙声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天佳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厦门兴龙声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206民初10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厦门馨龙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安涌捷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运输费310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10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厦门馨龙声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安涌捷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厦门市安涌捷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0.5元,由被告厦门馨龙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纳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