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强:
原告张国良与被告林文强劳务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林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国良支付劳务报酬372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林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国良支付律师费6000元。
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