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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佰盏鸿贸易有限公司、烨吉源(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丽芬、张菲星、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湖里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0-27    字体大小:

厦门佰盏鸿贸易有限公司、烨吉源(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丽芬、张菲星、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与被告厦门佰盏鸿贸易有限公司、邵武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烨吉源(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丽芬、张菲星、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邵武分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厦门佰盏鸿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渤厦分贷(2021)第0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58万元、利息303495.23元及罚息(含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558万元为基数,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罚息和复利均按逾期贷款利率16.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11日的罚息(含复利)为143860.74元];二、厦门佰盏鸿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偿还渤厦分贷(2021)第0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66500元、利息109501.33元及罚息(含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866500元为基数,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罚息和复利均按逾期贷款利率16.5%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11日的罚息(含复利)为38947.75元];三、厦门佰盏鸿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律师费22000元;四、张菲星、张丽芬对厦门佰盏鸿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厦门佰盏鸿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邵武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福建永泰建筑工程公司邵武分公司、烨吉源(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立即连带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39103417920210226865012168、230239103417920210226865012150、23023910341792021030987117661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款项合计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其中200万元自2021年9月10日、400万元自2022年2月27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11日为81591.67元);六、邵武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永泰建筑工程公司邵武分公司、烨吉源(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立即连带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3910341792021031887801613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款项2007019.35元及利息(利息以2007019.35为基数,自2022年3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11日为11138.96元);七、邵武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邵武分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烨吉源(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超过本案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所享有的第一、二、三项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厦门佰盏鸿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206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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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