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钱嘉骏,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2624199011220030,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228号宝珊花园悦峰路51号。联系电话:15959571288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申请人钱嘉骏准许监外执行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钱嘉骏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3日做出(2025)闽0203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申请人钱嘉骏患有高血压和急性重症胰腺炎等疾病,该身体情况无法正常收监执行,申请人钱嘉骏此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外执行的情况,现特请求贵院对申请人钱嘉骏身体情况核查后,对申请人钱嘉骏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钱嘉骏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