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文字来源:思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20    字体大小: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王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岩下村南门厝117号。

申请事项:监外执行。

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申请人犯猥亵儿童罪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4年9月3日作出判决,申请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申请人高血压,糖尿病,甲亢,甲状腺肿瘤,骨巨细胞瘤,脚部关节骨质增生突发,特申请监外执行,请批准为盼。

此致

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王益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