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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吕野、周宗洪公告(090805)
发布机构:市法院 发布时间:2009-8-6 16:50:14
吕野、周宗洪
本院受理(2009)厦民初字第378号冼永高、黄楚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你们举证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四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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