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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厦门环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厦门东兴泰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长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明信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华公告(090729)
发布机构:市法院 发布时间:2009-8-6 16:46:46
厦门环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厦门东兴泰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长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明信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华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厦门湖滨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厦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厦门环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7832007.46,被告厦门环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厦门东兴泰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长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明信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限厦门环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厦门东兴泰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长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明信开发有限公司在60日内,陈建华在3 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后,厦门环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厦门东兴泰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长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明信开发有限公司可在15日内,陈建华可在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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