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凯原 黄丽
随着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群众自治机制决策部署的深入实施,我国农村治理体系正经历深刻变革。2025年5月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2026年1月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修正),共同构建了村级组织“政经分离”的法治基石,旨在实现管理职能与经济职能的制度性剥离。然而,在新旧法交替与改革推进的过渡期,由于历史沿革导致的职能混同惯性,司法实践中关于村级组织责任切割面临诸多法律适用难题,亟需厘清裁判思路。
一、民事纠纷审理难点
调研发现,在审理涉及村级组织民事纠纷时,主要面临以下难点:其一,在集体经济组织尚未设立时,村委会往往代行经营管理职能,且允许“两套人马”交叉任职,导致具体行为是基于公益管理职能还是基于市场经营职能难以界分。其二,村委会作为土地征收补偿、集体资产租赁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产生的债务在后续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后,是否当然由后者承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其三,在执行程序中,若作为被执行人的村委会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能否直接执行与之关联的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抑或需通过诉讼程序另行确认责任,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二、民事责任法律分析
1.村委会履职责任的公益性边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赋予村委会在乡村建设、兴办公益事业、制定帮扶方案等方面的职能,并允许其从事为履行上述职能所必需的民事活动。该规定确立了村委会作为“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并界定了其“公益人”的角色边界。当村委会因履行上述公益职能引发民事纠纷时(如村内公共设施建设因质量问题致人损害),村委会需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强化了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社会治理的法定义务,如协助维护治安、公共卫生等。此类协助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亦应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由村委会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2.集体经济组织责任的市场经营属性。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经统一登记赋码,取得特别法人资格。该举措旨在推动政经分离改革,确立其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在换证赋码前已存在的管理集体资产的机构(如村资产管理办公室),其债权债务依法由登记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承继。无论名称是否变更,集体经济组织均应对其经营管理行为独立承担责任。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若因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土地闲置或流失,其作为市场主体须独立承担经营风险。此种责任属性体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以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增值为核心目标的经营逻辑。
3.两者责任承担的关联性。关于资产确权的独立性与责任隔离。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至该组织名下,由其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该过程虽涉及资产清查、公示及确权,但其目的在于明晰产权,而非规避村委会原有债务。司法实践中,应明确资产确权不产生“债务豁免”效力,村委会因履职产生的民事义务,不得通过资产确权转移至集体经济组织名下而逃避履行。
关于机构分立的法律后果。集体经济组织系从原由村委会代行职能的体制中分离设立,属于新设主体,而非原村委会的分立。因此,在判定责任时,不应简单适用民法典关于法人分立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原则上不当然承继其成立前村委会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除非存在法定的承继事由。此原则有利于划定责任边界,防止责任混淆。
关于法人人格混同的规制。虽然民法典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条款主要针对营利法人,但其规制滥用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核心法理,可参照适用于特别法人。当村两委成员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时,若存在财务混同、管理混同,导致无法区分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考虑类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理,判令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委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执行财产的识别规则。在执行程序中,应严格依据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及账户资金性质认定责任财产。若村委会账户资金明确标注为“行政经费”或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该部分财产具有专属性,不得用于清偿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债务。反之,对于无法证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争议财产,应推定为村委会所有;但在纳入执行范围前,应扣除已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的份额,防止通过执行程序变相混淆两类组织的财产边界。
三、诉讼规则转型重构
1.基于职能区分的案由识别规则。审判实践中,应依据纠纷性质进行案由分流,以锁定责任主体。因职能差异,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对应的案由应有所区别:涉及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及协助行政管理职能的纠纷,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劳动关系、行政协议等,应列村委会为当事人;而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纠纷,如土地租赁、农业承包、合资合作开发等,则应列集体经济组织为当事人。对于村委会代行职能引发的纠纷,若案由审查难以区分,须结合初步证据及当事人地位进行实质审查。
2.适应数字化治理的证据规则革新。关于证据保存与全流程存证。村级组织决策须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法院应优先审查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包括通知公示、签名真实性、“双三分之二”比例等。针对村级组织证据易灭失的症结,可推广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全流程存证。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三资”管理、合同签订、资金流转等关键环节上链存证。经区块链技术固定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应确认其真实性,以此构建不可篡改的证据链,保障程序正义。
关于善意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在责任承担案件中,可引入“善意审查义务”标准,要求合同相对方在交易时主动核查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原件及表决比例。若相对方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决议符合法定程序,则应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维护合同效力。此种举证责任分配,旨在平衡交易安全与集体利益保护,防止村级组织以程序瑕疵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3.递进式责任主体认定模式。为厘清责任主体,可构建“职能匹配—机构存续—连带责任”的递进式审查模式:
第一步,职能匹配审查。判定纠纷是否属于村委会的行政管理或公益服务职能。若是,则由村委会负责;若否,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机构存续审查。针对经营类纠纷,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已成立。若未成立,由代行职能的村委会承担责任;若已成立,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连带责任审查。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应对村委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重点考察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债务加入或经法定程序提供的担保等情形。若存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追加为共同被告。
4.审判机制的现代化转型。一是推广要素式审判。针对此类纠纷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审判压力大的现状,可推行要素式审判。提炼职能属性、机构成立时间、财产独立性等核心要素,利用人工智能辅助系统自动生成裁判文书初稿。法官聚焦于争议要素的审理,以此提升审判效率,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建立示范判决与审执对接机制。针对群体性纠纷,建立示范判决机制,选取代表性案件先行审理,明确裁判规则,引导后续案件妥善化解。同时,建立审判与执行的衔接机制。法官在审理阶段应主动释明并引导当事人明确被执行主体,并在判项中明确执行条件。原则上,若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责任,不得执行村委会账户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村委会无偿占有集体资产。通过源头治理,化解执行难问题,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总之,村级组织“政经分离”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步骤。司法作为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在尊重改革方向的基础上,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厘清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边界。通过确立“职能区分、独立担责、混同连带”的裁判规则,保障村级公益事业的正常运转,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