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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统筹”非保险,“低价诱饵”需谨慎
文字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01    字体大小:

包丽君 齐盛兰

车辆安全统筹是一种在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发展起来的互助机制,通过向车主集资形成统筹基金,为参与车辆提供事故补偿,并非真正的保险。但近年来,车辆安全统筹行业发展粗放,部分汽车服务公司将统筹混淆为“商业保险”,由汽车运输行业内部向普通车主扩散,极易引发理赔纠纷。经笔者分析,当前车辆安全统筹行业存在以下乱象。

一是低价诱饵陷阱滋生权益保障困境。当前统筹行业普遍存在误导性宣传和假冒行为,部分统筹公司通过假冒“人保”“平安”等知名保险公司,以低价为诱饵,诱导车主购买其统筹服务。然而,统筹服务本质上是一种行业互助安排而非正规保险,当事故发生时,车主无法像持有正规保单那样获得直接、及时的赔付,往往需要先自行承担责任,再依据统筹合同向相关公司追偿,过程繁琐且结果难料。

二是资金监管缺位加剧偿付能力危机。与保险不同,统筹行业资金运作缺乏有力的外部制约机制,不仅无需遵循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规则,而且也免于向社会公众或监管方披露自身资产状况及资金流向,导致其实际偿付能力与所承担的业务规模及风险水平严重脱钩,加之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健全,放大了统筹的经营风险,易出现无力偿付、“跑路”等情形,最终风险被转嫁给消费者乃至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三是业务属性界定模糊形成治理真空。统筹服务与商业保险“形似神不似”,这使得统筹公司无需金融监管机构审批即可注册经营,游离于保险监管体系之外,部分统筹公司还会利用跨区域注册登记、线上跨地域开展业务等方式,刻意规避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有效管辖,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既非传统行业管理所能覆盖,亦非金融监管所能触及的治理真空地带。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明确界定统筹业务属性。制定一套贯穿市场主体从进入到退出全过程的强制性监管标准,确立包括主体资质、资金管理、风险管控能力在内的核心准入条件,并制定明确的退出触发条件、善后处理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从源头上确保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主体才能开展统筹业务,严把统筹行业入口关。

二是规范统筹资金运作模式。实行与金融监管标准接轨的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确保统筹资金与发起企业自有资金彻底分离,全程在专户内封闭运行,杜绝挪用风险,实现专款专用,同时建立科学的、具有约束力的赔付准备金计提比例,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稳定,强化行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推行电子化合同备案制度。每一份统筹合同均在统一的电子平台进行信息备案,以实现合同内容的标准化管理和全流程可追溯,合同条款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并以醒目方式标注“本产品非保险业务”“不享受先行赔付”等核心风险提示,确保消费者在签约前能充分知悉统筹与正规保险的本质区别和潜在风险,从而引导其审慎决定是否购买统筹服务。

 

|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