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福建法院诉讼费用退付收款账户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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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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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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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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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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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姓名或收款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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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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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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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当事人签名 |
上述诉讼费退付账户已确认。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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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为方便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应退还的诉讼费用,当事人或代理人(要有诉讼费退付授权)应如实提供用于接收诉讼费用退付的本人(仅限本案当事人)银行账号。当事人在境内无账户的,应提供经公证授权的境内账户。有多个当事人的,本确认书应由全部当事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本确认书确认的诉讼费用退费及自动履行银行账户适用该案件一审、二审、再审。 2.在法律文书生效后3日内,如果诉讼费用退付银行账号有变更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办理诉讼费退付特别授权)应当重新填写新的诉讼费用退付银行账号,便于法院及时作出相应变更。 3.如果提供的诉讼费用退付银行账号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诉讼费用退付银行账号,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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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 经办人:
自动履行银行账户确认书
为便于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债权人可自愿选择将《福建法院诉讼费用退付收款账户确认书》中的账户信息用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法院将《福建法院诉讼费用退付收款账户确认书》与本《自动履行银行账户确认书》的复印件与裁判文书一并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将生效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款项转(汇)入该银行账户即视为履行。
请在横线上填写是否同意: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