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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版)
发布时间:2026-03-25    字体大小:

  厦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案号

 

案由

 

 

 

 

1.受送达人应于收到本确认书样本之日起七日内对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提交人民法院。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处理。

2.本确认书所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适用于该案件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受送达人变更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均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3.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联系方式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当同时提供其本人或其他指定代收人的送达地址、送达联系方式。

4.受送达人确认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人民法院采取直接送达的,以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采取邮寄送达的,以诉讼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5.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被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把诉讼文书留置在送达场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进行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回执联上记载的拒签之日为送达之日。

6.对事先约定或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即为有效送达,逾期未签收视为送达。对未事先约定或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但系向受送达人本人的联系方式进行电子送达,且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推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送达行为有效。

7.其他告知事项见背面《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

                 

︵诉讼代理人代为确认地址的,应当一并填写当事人的送达地和电话,未填写的,视为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含邮编):

 

送达地址(含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是否接受包括裁判文书在内的诉讼材料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地址(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等):

 

电子送达地址(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等):

 

其他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根据上述《告知事项》第3条的规定填写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签章):                                                

            

备注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工作指引》等规定,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送达地址确认

1.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由受送达人本人填写。受送达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可以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受送达人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由他人代为填写,受送达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代收人应当捺印或盖章确认。

2.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联系方式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当同时提供其本人或其他指定代收人的送达地址、送达联系方式。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收到一审法院发送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样本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按首次送达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后续程序中重新确认送达地址的除外。

4.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当在后续程序中补填送达地址确认书。

5.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判、执行等不同诉讼程序中或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确认过不同的送达地址,以其最后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6.送达地址确认书样本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下列次序处理:(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2)没有约定的,以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执行申请书等诉讼文书、笔录或其他书面材料中当事人自行提供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调解案件中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4)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文书、笔录或其他书面材料中提供不同地址的,以时间在后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7.以上情形仍无法确认送达地址,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送达方式确认

8.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9.电子送达完成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法院主动领取诉讼文书的,仍以电子送达接收日期为送达日期。